各地關于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要求

摘 要

各地為加強餐飲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,預防餐飲場所燃氣安全事故,都提出了關于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要求,文中整理了幾個相關要求,并與《城鎮(zhèn)燃氣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028進行了對比

    工作人員檢查液化氣管道是否漏氣

    煤氣罐與灶臺太近,安全隱患大

《城鎮(zhèn)燃氣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028-2006的

8.5  瓶組氣化站

 

8.5.1  瓶組氣化站氣瓶的配置數量宜符合下列要求:

1         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時,瓶組氣瓶的配置數量可按1~2d的計算月最大日用氣量確定。

2        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時,瓶組宜由使用瓶組和備用瓶組組成。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應根據高峰用氣時間內平均小時用氣量、高峰用氣持續(xù)時間和高峰用氣時間內單瓶小時自然氣化能力計算確定。

   備用瓶組的氣瓶數量宜與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相同。當供氣戶數較少時,備用瓶組可采用臨時供氣瓶組代替。

8.5.2 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,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時,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(住宅、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)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
1         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

2         應是通風良好,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;

3         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;

4         室溫不應高于45℃,且不應低于0℃。

注:當瓶組間獨立設置,且面向相鄰建筑的外墻為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時,共防火間距不限。

8.5.3  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m3時,應將其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.2m的獨立瓶組間內。

    獨立瓶組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.5.3的規(guī)定。

8.5.3 獨立瓶組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(m

 氣瓶總容積(m3

項目

2

>2~4

明火、散發(fā)火花地點

25

30

民用建筑

8

10

重要公共建筑物、一類高層民用建筑

15

20

道路(路邊)

主要

10

次要

5

 注: 1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。

    2 當瓶組間的氣瓶總容積大于4m3時,宜采用儲罐,其防火間距按本規(guī)范第8.4.3和第8.4.4條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 3瓶組間、氣化間與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不限。當兩者毗鄰時,應采用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;

8.5.4       瓶組氣化站的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。

8.5.5瓶組氣化站的氣化間宜與瓶組間合建成一幢建筑,兩者間的隔墻不得開門窗洞口,且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。瓶組間、氣化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(guī)范第8.5.3條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8.5.6設置在露天的空溫式氣化器與瓶組間的防火間距不限,與明火、散發(fā)火花地點和其他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(guī)范第8.5.3條氣瓶總容積小于或等于2m3一檔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8.5.7 瓶組氣化站的四周宜設置非實體圍墻,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0.6m。圍墻應采用不燃燒材料。

8.5.8 氣化裝置的總供氣能力應根據高峰小時用氣量確定。氣化裝置的配置臺數不應少于2臺,且應有1臺備用。

 

 

規(guī)范中提到的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相當于4個50kg的鋼瓶,照此看,各地的管理規(guī)定基本都提高了相應的要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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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(fā)《浙江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》的通知

浙安委〔2013〕3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