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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人員檢查液化氣管道是否漏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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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氣罐與灶臺太近,安全隱患大 |
《城鎮(zhèn)燃氣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028-2006的
8.5 瓶組氣化站
8.5.1 瓶組氣化站氣瓶的配置數量宜符合下列要求:
1 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時,瓶組氣瓶的配置數量可按1~2d的計算月最大日用氣量確定。
2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時,瓶組宜由使用瓶組和備用瓶組組成。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應根據高峰用氣時間內平均小時用氣量、高峰用氣持續(xù)時間和高峰用氣時間內單瓶小時自然氣化能力計算確定。
備用瓶組的氣瓶數量宜與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相同。當供氣戶數較少時,備用瓶組可采用臨時供氣瓶組代替。
8.5.2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,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時,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(住宅、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)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
2 應是通風良好,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;
3 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;
4 室溫不應高于45℃,且不應低于0℃。
注:當瓶組間獨立設置,且面向相鄰建筑的外墻為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時,共防火間距不限。
8.5.3 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m3時,應將其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.2m的獨立瓶組間內。
獨立瓶組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.5.3的規(guī)定。
表8.5.3 獨立瓶組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(m)
氣瓶總容積(m3) 項目 |
≤2 |
>2~≤4 |
|
明火、散發(fā)火花地點 |
25 |
30 |
|
民用建筑 |
8 |
10 |
|
重要公共建筑物、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|
15 |
20 |
|
道路(路邊) |
主要 |
10 |
|
次要 |
5 |
注: 1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。
2 當瓶組間的氣瓶總容積大于4m3時,宜采用儲罐,其防火間距按本規(guī)范第8.4.3和第8.4.4條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3瓶組間、氣化間與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不限。當兩者毗鄰時,應采用無門、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;
8.5.4 瓶組氣化站的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。
8.5.5瓶組氣化站的氣化間宜與瓶組間合建成一幢建筑,兩者間的隔墻不得開門窗洞口,且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。瓶組間、氣化間與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(guī)范第8.5.3條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8.5.6設置在露天的空溫式氣化器與瓶組間的防火間距不限,與明火、散發(fā)火花地點和其他建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(guī)范第8.5.3條氣瓶總容積小于或等于2m3一檔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8.5.7 瓶組氣化站的四周宜設置非實體圍墻,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0.6m。圍墻應采用不燃燒材料。
8.5.8 氣化裝置的總供氣能力應根據高峰小時用氣量確定。氣化裝置的配置臺數不應少于2臺,且應有1臺備用。
規(guī)范中提到的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時 相當于4個50kg的鋼瓶,照此看,各地的管理規(guī)定基本都提高了相應的要求。
下一頁 補充:
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(fā)《浙江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》的通知
浙安委〔2013〕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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